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258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腾飞苑C坐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44558G。
法定代表人:郑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48332.5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祺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耀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48332.5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