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335号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65号C2—0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在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