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500号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89787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6488465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唐幸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