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69号
原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