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卓越建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财保95号 申请人:北京卓越建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三台山路北侧E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卓越建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 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卓越建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卓越建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华浩博瑞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470元,由北京卓越建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