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22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丽河工业园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竹**。
被告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A栋1座402(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9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7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