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键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3821号
原告深圳市键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吉华路水斗老围综合楼一单元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181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前山金鸡路金山一巷9号四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4455095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键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键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静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