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迪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迪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2580号
原告:深圳市瑞迪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往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号××××基地×号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麟,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别墅×××栋,实际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紫都×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瑞迪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瑞迪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835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2951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实际拖欠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18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4日,以后利息按上述利率标准继续计算),以上合计86451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云南瑞丽弄莫湖LED显示屏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P10户外全彩LED显示屏,合同金额138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预付款276000元,委托人也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于2016年12月将所有货物全部运送至合同指定地点。依照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后一个月内,被告应向委托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选价的95%。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0000元,尚结欠原告货款835000元(注:不包括***)。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被告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捷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中捷公司的住所地在南昌市青云××区××号中大紫都1号,该地址属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