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1民初1890号
申请人:山东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7号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78452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2834497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