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056号之二
申请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淄博淄川区某创业大厦。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