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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山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256号 申请人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淄河大道2088号中国(淄博)陶瓷总部东一区06栋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75504469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7号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784527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