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市赛福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801。
法定代表人:程爱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厚学,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尊华,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官现民。
再审申请人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市赛福特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赛福特公司)、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上官现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关系与劳务雇佣关系的重要区别点在于政府的干预程度,本案吊篮的拆卸工作国家明确规定要经过考核具备法定条件的特种人员才能上岗作业,而赛福特公司临时找了四个工人作业,造成了事故,原审判决未依法认定,却进行推理分析,属于违法判定。赛福特公司没有依法组织和培训拆卸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且应依据法律认定***与赛福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赛福特公司再审及答辩意见:1、***已经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本案应该驳回再审。2、赛福特公司承租联合租赁部的吊篮,应该由租赁部进行安装拆除,交由联合租赁部拆除并支付了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3、申请再审理由:对原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是对判决中认定的经第三人介绍到赛福特公司工地拆除吊篮,后来又要求晚上加班拆除,这一事实认定错误。应该是原审第三人的安排去拆除,而不是第三人介绍去拆除的。请求予以再审进行纠正。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赛福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与赛福特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四人系自带工具至赛福特公司承包的工地拆除吊篮,并按照每个300元计算工钱。***等人与赛福特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稳定的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等符合劳动法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两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吊篮拆除工作必须由特种人员从事、赛福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让其四人从事拆卸工作,应当认定其与赛福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再审申请人赛福特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经第三人介绍到赛福特公司工地拆除吊篮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中明确写明”由于一审判决对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未作出明确认定,鉴于***仍会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保证***的诉权行使,本院对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作认定”,因此,赛福特公司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再审申请人***与赛福特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与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红建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