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5545-1号
原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泉新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江苏冠文(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801,实际经营地徐州市泉山区财富广场B座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龙万相公司)诉被告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沃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再变更损失数额);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与徐州市赛福特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批准更名为: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恒龙-依山龙郡工程签订《工程保温项目合同书》、《工程涂装项目合同书》,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提交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相关资料,且被告施工的工程出现整体脱落、空鼓、起皮、褪色、裂纹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整改维修,但是被告拒绝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原告本次的诉讼与(2015)铜民初字第2142号案件中,原告提起反诉的当事人是相同的,诉讼标的也就是法律关系也是相同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也是相同的,仅仅是数额发生了变化,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本次诉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重复起诉的要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在(2015)铜民初字第2142号案件诉讼中,2017年5月17日终审判决发生效力后并未发生新的事实,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所陈述的所谓的质量问题,也是2017年5月17日以前的事情,并不是发生了新的事实。第三,被告施工的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徐州赛福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特公司)与恒龙万相公司签订工程保温项目合同书,约定恒龙万相公司将位于泉山森林公园南侧依山龙郡的外墙外保温项目发包给赛福特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按合同附件执行,工程量待竣工后按实结算。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工程检测费用由恒龙万相公司承担,检测不合格时由赛福特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且乙方必须彻底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维修。2009年9月25日,赛福特公司与恒龙万相公司又签订工程涂装项目合同书,约定恒龙万相公司将依山龙郡的外墙花岗岩涂料FZ系列涂装项目发包给赛福特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按合同附件执行,工程量待竣工后按实结算。工程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内无裂纹不褪色,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因赛福特公司原因造成的由其负责维修,费用自理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此外,两份合同还对工程方案、工程质量及验收、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赛福特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并按期交付了工程,且通过了恒龙万相公司的验收。
另查明,赛福特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沃德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恒龙万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1、依法判令恒龙万相公司支付沃德公司工程款479188.62元及逾期利息115000元(2011年6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恒龙万相公司承担。恒龙万相公司提出反诉:1、依法判令沃德公司赔偿恒龙万相公司整改费用20000元(整个工程的整改费用待鉴定完毕后另行主张);2、本案相关费用由沃德公司负担。恒龙万相公司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恒龙万相公司与沃德公司于2009年8月5日签订工程保温项目合同书,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工程涂装项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沃德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部分业主上房后,反映强烈,保温层出现严重空鼓、脱落、真石漆表面脱裂、起皮、褪色,本公司多次通知沃德公司维修,沃德公司均未能尽维修责任。基于沃德公司向本公司主张工程款,特提起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支持恒龙万相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以(2015)铜民初字第2142号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一,赛福特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交付给了恒龙万相公司,涉案工程所涉及的房屋也已经竣工验收并对外出售。恒龙万相公司负有证明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恒龙万相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仅能反映涉案工程的外观,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亦无法证明该外观现象与工程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三,恒龙万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申请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在委托鉴定机构后,因恒龙万相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鉴定被退回,应由恒龙万相公司承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恒龙万相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提出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9169.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9169.9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日)。二、驳回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3民终6498号立案,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上诉人要求扣减的税款、审计费及超过两年的利息应否支持。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陈述情况,分析评判如下: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恒龙万相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一审中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因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恒龙万相公司举证不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支持。恒龙万相公司应当按照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龙万相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的维修费用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委托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因恒龙万相公司未交纳鉴定费等原因导致鉴定案件被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被告沃德公司起诉原告恒龙万相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2015)铜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案件中,原告已就工程质量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后因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申请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在委托鉴定机构后,因恒龙万相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鉴定被退回。原告本次起诉的事实,主张的被告施工的工程出现整体脱落、空鼓、起皮、褪色、裂纹等严重质量问题,均发生在裁判文书生效之前,且本次起诉同样是原告恒龙万相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的维修费用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鉴定,后本院委托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因恒龙万相公司未交纳鉴定费等原因导致鉴定案件被退回。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解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