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331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7331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勤奋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4981Q。
法定代表人:周宝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闾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20884T。
法定代表人:杨献娣。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6元、保全费2564元,合计6280元,由原告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