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92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6L1CXA。
法定代表人: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材德、胡自永,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闾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20884T。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红,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杨村东风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320796XA。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79元,合计人民币3819元,由原告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