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925号
申请人: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6L1CXA。
法定代表人: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材德、胡自永,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闾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20884T。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
被申请人: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杨村东风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320796XA。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申请人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9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1192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翔驰石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溧阳市凌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9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