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2132号
申请人:**,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91320412550220884T,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闾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绥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瑜
书 记 员 张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