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440号
申请人: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6805649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20884T,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闾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7526.71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526.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