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执保571号
申请人: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1512453X。
法定代表人:沈祖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20884T。
法定代表人:吕国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为苏D××三一牌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苏D××三一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