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2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华晨建材市。
经营者:吴水宾。
上诉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8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吴水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光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颖裔
书 记 员 郑文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