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7民初18024号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华晨建材市。
负责人:吴水宾。
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生。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源盛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春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盛经营部的负责人吴水宾,被告忠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盛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人民币3557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向被告供货,货值共计35575.4元经被告确认并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结清欠款,然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忠呈公司辩称,对欠付款项数额有异议,被告曾于2019年8月28日归还原告8757元,该笔款项应在总的欠款中予以扣除,其余欠款目前暂时没有还款计划。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付款协议》,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共计35575.4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偿付。后被告仅于2019年8月28日归还原告8757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被告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偿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可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的还款数额应扣除被告已归还的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货款人民币2681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7.5元,由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春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