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24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华晨建材市。
负责人:吴水宾。
被执行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钦,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8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及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7075.9元。因义务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向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未果。
二、2021年4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保险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5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人民币5,661元。此后,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徐 谦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 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