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7民初6321号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经营者:吴水宾。
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桂钦。
委托代理人:廖飞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源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晖
书 记 员
董文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