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726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儿,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曼,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与被告上海忠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容容
人民陪审员  梁惠婵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书 记 员  朱嘉敏
书记员朱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