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5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茶光路1044号波顿科技园二期A1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524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5民初101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等(以下均指“人民币”),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