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1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彬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工业园北湖一路广东南方衡器厂有限公司五金车间A之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00131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5245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彬线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6992.8***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9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平安银行1101××××0001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财付通085e××××××tenpay.com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查封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8××**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轮候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Q××**小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处理,上述查封如需续封请提前一个月联系本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