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4748号
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崔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昌明。
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