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3)深南法执字第1817号
(2021)粤0305执恢926号
**、深圳市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13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379.3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南法执字第1817号。后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友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1357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22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7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深圳市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一次性支付调解款人民币5000元(开户名:**;开户行:深圳市农业银行西乡支行;账号:62×××14);二、如深圳市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支付款项,**有权依据深劳人仲案[2013]1357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深圳市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成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劳动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1日生效。
2013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的指定账户转账调解款5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依法缴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本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1817号、(2021)粤0305执恢92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91
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