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036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117号冠益工业园C栋三楼C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燕,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1。
被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珠宝城文化产业中心20栋101-801室。
负责人:周旭华。
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5元、保全费1810元,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巨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淑贤
书 记 员  张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