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中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十七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崔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中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1小区西一路38-63号。
法定代表人:胡道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石河子市中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9元、上诉人石河子市中电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胡春红
审 判 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金玲
书 记 员 张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