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3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十七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909XL。
法定代表人:崔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49号福贸花园2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75417。
法定代表人:郑有为。
申请执行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36058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1050818.58元。其中,执行款1036058元已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14760.58元已依法上缴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83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