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395号
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
被告:安徽菩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菩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菩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菩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5.0元,保全费1097.5元,均由原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云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