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500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楼-1至13层101内11层1104、1105、1106、1108、1110、1111。
法定代表人:张来鸿。
第三人:许晓锋,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李勇,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第三人许晓锋、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童雪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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