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500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楼-1至13层101内11层1104、1105、1106、1108、1110、1111。 法定代表人:张来鸿。 第三人:许晓锋,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李勇,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第三人许晓锋、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童雪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