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6民初1576号
原告: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楼-1至13层101内11层1104、1105、1106、1108、1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北京市大红门集美商贸中心销售,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二七车辆厂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装修工程款48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装修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标准,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8月1日以19980元的基数计算,2022年10月2日以后以48600元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9日,就被告所居住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区40号楼4**501室房屋的装修事宜,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以报价单为准,工期60个工作日,工程造价63600元,分三期支付,其中开工三日前支付55%,工程进度过半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如果延迟付款,那么需要支付延迟部分工程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本应严格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却在首期款项的支付上出现违约,被告本应在合同签署后正式开工前支付首付款34980元,但2022年4月16日被告才支付首付款15000元,剩余首付款直至工程竣工被告也未曾支付。2022年7月份工程竣工,且被告已实际入住,但被告仍未将工程款向原告给付。原告认为,既然签署了施工合同,那么双方均应尊重合同条款,依约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付款,但被告仍旧置合同约定而不顾。在原告已完成装修工作且被告实际入住后,被告理应支付装修款。但原告起诉前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脱。就此工程,原告本身便没有多大利润空间,为完成工作不但支出了相关人员费用,还支付了材料费,因多次寻求被告付款而遭到无礼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一方是熟人介绍给我们的,晚给首付款是双方商量后的结果。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水电改造费用15000元,水电改造是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开槽的,当时报价太高,我要找别人,第二天就发现已经开槽完了。因工程问题反反复复导致我本应该7月入住,结果10月1日才入住。材料签收应该有我的签字,但原告都没有,且一再敷衍我。我们一直没有入住在外面租房给原告整改时间,但原告不仅没有整改还告知都是小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9日,**(甲方,发包方)与恒发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相关约定为:1.1工程地点:***小区40-4-501。1.5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1.6工程期限6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1.7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63600元;8.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开工三日前,支付比率55%;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比率40%;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比率5%。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照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工程预算单》显示工程造价63600元未包括水、电施工费用。《其他不定项款项》约定:5.1水路改造:水管改造70元/米,防水制作东方雨虹70元/平方;5.2电路改造:线管走线45元/米;5.3:电路材料国标2.5平方塑铜线,若使用4平方电线则单价在原价基础上增加5元每米。
合同签订后,恒发公司进场施工,**未于施工开工前支付装修款,恒发公司于2022年7月完成装修工作。2022年4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恒发公司支付装修款30000元。2022年6月28日、7月18日,恒发公司通过微信向**一方催要工程款。
就水、电装修情况,双方认可恒发公司提供水、电装修位置后经过**现场测量确认,**称其认为报价较高想再另行询价。恒发公司提供**配偶***2022年4月10日签字的手写记录记载:线盒:45个;2.52:207米;42:65.68米;水:29.16米;改水表1个;配电箱1个;厨房改下水1项;卫生间改主管1项;卫生间改马桶1项;卫生间改下水3项3米……17880.2元。
庭审中,**提供照片主张工程量存在减项应减少800元。恒发公司认可减项800元,但主张已经在增项中进行抵扣。**否认存在增项。**提供卫生间面板管线外露的照片及微信付款凭证,意在证明因修理支出费用450元;另称因等原告维修导致租房4个月,产生额外损失。
就**所称装修质量瑕疵,本案于审理中组织双方共同在涉案房屋现场核验存在的质量瑕疵并提交现场照片及视频,双方确认共计有瓷砖破损四块、裂痕四块及存在破损裂纹瓷砖一块。现场核验后,**再次提出存在其他质量瑕疵,恒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恒发公司与**所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工程款63600元,恒发公司另主张水、电装修费用15000元,**已付款30000元,故于本案诉请余款48600元。双方主要争议为水、电装修费用及装修瑕疵。恒发公司进行水、电施工前经过**一方确认并实际施工,**未证明其及时就此提出异议,故对**辩称未达成一致不予认可,结合恒发公司提交经***签字确认的水、电施工情况,恒发公司所主张水、电15000元装修款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恒发公司认可减项800元,**否认存在增项,恒发公司所称于增项中抵扣本院不予采信;**主张线管外露,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所称质量瑕疵,有双方现场核验,本院予以采信。相应费用应予以酌减,具体由本院酌定为2000元。关于违约金,经查,双方合同虽约定付款时间,但双方实际从首期款项开始即从未按照约定时间、金额进行履行且此期间恒发公司亦实际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对付款的约定,且双方实际于本案审理、裁判中解决工程的验收、结算事宜,故对恒发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称因装修导致租金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45800元;
二、驳回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6.34元,由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44元(已交纳),由**负担51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