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7126号
原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7号都市阳光名苑1栋3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158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