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8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上***丰北路富国工业区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158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1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退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220.4元,扣除执行费2019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42311.4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8093号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8093号判决书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