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304民初48091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上***丰北路富国工业区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158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在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职,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在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开展太原**万豪酒店项目业务,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提出对外融资,解决暂时资金周转的困难。2018年11月9日,支付给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采购木板费用10000元;2018年12月3日太原工人受工伤,2018年12月4日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原项目支付工人工伤、误工费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256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支付了业务费10000元;2018年12月4日以支付公司税金、租金的名义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向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帐号支付了借款5万元;2018年12月11日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支付进度款预缴税,向原告借款33500元,向工人支付交通费4000元,原告将借款转给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帐号。以上借款本金合计121100元。根据两被告借款时的承诺年息为20%,因此二被告应从2018年12月19日开始按拖欠金额121100元年息20%支付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21100元,二被告应从2018年12月19日开始按拖欠金额121100元年息20%支付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6954元;2.两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68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平安银行五洲支行;账号62×××65);
二、如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给付义务的,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有权要求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未付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如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第一项款项,则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61元、保全费1210元,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530.5元、保全费12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