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1103号
原告段红生,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焦作市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文化广场文化小区2号楼3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6238116P。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尚红旗,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生诉被告焦作市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红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红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红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红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段红生负担。
审判员 黄海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岳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