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802民初23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营业
场所: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净净,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文化广场文化小区2号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6946.51元,利息50253.05元,本息合计417199.5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8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由,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申请一笔微捷贷,金额为827000元,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在获得审批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2020年8月6日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延至2021年1月11日。贷款到期后,原告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形式多次催收,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借款本金366946.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7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58297.64元,2021年7月6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41010320190006275号《**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还款方式: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1年9月30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之前偿还借款本息4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每期还款先抵扣欠付借款本金,剩余抵扣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逾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9元,由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