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罡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5民初14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与太行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623811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诉反诉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