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凯元写字楼16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珂,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上诉人内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的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9.00元,减半收取2504.50元,由上诉人内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