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峰,如皋市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张加明之妻),女,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张加明之女),女,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上诉人:张飞(系原审原告张加明之子),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友,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琴,南通市崇川区江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陈龙通讯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经营者:陈进,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智华,海安市雅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关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哲,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如,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飞等三人(系原审原告张加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金华市金东区陈龙通讯服务部、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江苏地区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且原审原告在一审判决以后,二审审理期间死亡,现原审原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二审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不同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原审原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既不能在本案中直接变更诉请,又因“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另行起诉,导致原审原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需要通过一审程序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松平
审判员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