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11907号
原告: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本院的补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广电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邵秋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