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355号
申请人:北京通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FG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粼,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高线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线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35222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北京通南装饰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线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222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1.12元,由申请人北京通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