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华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前山逸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460450X1。

法定代表人:徐彬。

被执行人:珠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203信用代码:71484328-8。

法定代表人:华蔚禄。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珠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市柏圣包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袁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