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248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日,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1X。
被告:珠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8K。
法定代表人: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苑,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