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13712曲靖市麒麟区金雕标本制作中心与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3712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金雕标本制作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三江国际车立方汽车市场内C10-4-1号。
经营者:施学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金雕标本制作中心与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金雕标本制作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曲靖市麒麟区金雕标本制作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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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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