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源盛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标本艺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5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源盛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兆麟区亿昌家园小区4号楼9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付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标本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金岭公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山东弘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
法定代表人:洪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火山博物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黎黎,该馆负责人。
上诉人北京市源盛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标本艺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火山博物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6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北京市源盛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预缴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源盛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梦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