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越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030号
原告:上海越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G区3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60857444M。
法定代表人:郭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2821XQ。
法定代表人:洪磊。
原告上海越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越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越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