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659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
法定代表人:洪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稳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3号楼。
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美公司、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济源防空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大美公司支付其施工款207564.77元及利息3万元;被告济源防空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二被告签订了济源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人防教育馆室内布展深化设计及施工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苏大美公司现场总指挥**和其沟通,该工程由其施工,由济源防空办安排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其应**的要求投入施工,施工过程由其和**、***沟通实施。经审计,其的工程款为505699.48元,江苏大美公司已支付298134.71元,剩余207564.77元未付。
江苏大美公司辩称,一、其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未对原告施工部分的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一直以口头协商的形式进行合同履约。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以二次审计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金额。二、原告提交的合同结算金额不准确,诉讼标的金额有误。2020年12月4日,原告通过其向济源防空办提交材料清单,原告明确表示知晓原告施工部分仍有政府部门二次审计,原告明确知晓2020年12月8日其所出示的初次审计结果非原告所施工工程的最终审计金额。目前涉案工程二次审计结论尚未明确,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并不充分,事实依据不足。
济源防空办辩称,一、原告和江苏大美公司之间是否签订合同以及是否欠付款项,其不清楚。二、江苏大美公司和其签订涉案工程,该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但并未最终结算。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支付完毕相应的工程款。截至目前,其并未欠付江苏大美公司任何款项,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江苏大美公司支付施工款及利息,但双方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未形成一致的结算意见。现案涉工程正由政府部门进行审计,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先行驳回,原告可待审计结果明确以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弯弯